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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官网
发布时间: 2025-10-21 12: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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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交易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采购、林地海域交易等项目投标(竞拍)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管理。


第三条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称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代收代退。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撤销必须遵守财政部门、银行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专户专用,账户及其资金不能挪作他用。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电子化管理,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转让方,以下统称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保证金交纳的账户信息、保证金形式、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截止时间、违约责任、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等内容。保证金的交纳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人、供应商等应按交易文件中保证金缴纳要求及时等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在交易系统相关项目中查询。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


(一)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为银行转账和电子保函,电子保函包含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单等。


(二)投标人采用货币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从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不得由单位分支机构或他人账户代交。投标人采用非货币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通过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担保服务平台办理电子保函。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及中标候选人(第二名、第三名)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评审)结束3天后,系统自动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候选人(第二名、第三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系统自动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自行在交易系统上传申请退款材料(如合同和保证金支付凭证扫描件),由保证金管理员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如有)按原来款渠道退还给投标人。


(四)中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在交易平台系统上传保证金退还申请材料,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正常程序及时退还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单位名称或银行账户变更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退款接收单位因名称变更造成与原缴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或因银行账户变更造成与原缴款银行账户不一致的,原缴款单位应提供退款申请书、保证金支付凭证、市场监督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变更信息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等保证金退还申请材料,经交易中心核验后,按退还保证金程序办理。


(六)异常投标保证金退还。因特殊情况未正常开标、未能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出具证明材料或书面退款通知,省交易中心依据来函办理退付。如需暂扣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应及时来函申请暂扣,未及时来函暂扣或申请办理退付手续造成保证金滞留超过投标有效期的,由保证金管理系统自动按原缴纳路径退还投标人。


第九条  投标人有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可要求交易中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的事实记录、评标委员会意见、相关证据等材料。同时,应书面通知投标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一)以货币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办理流程。


由招标人提出不予退还申请,明确保证金退至指定账户,提交交易中心核对,经中心领导审批后办理。


(二)以非货币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金融机构根据保函约定,办理代偿索赔手续。


第十条  如因交易系统故障原因不能正常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报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办理转账业务。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对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专人负责制,该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每月15日将上月资金的流动情况报交易中心,协助对保证金进行记账管理,确保资金往来清晰。


第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承建商负责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协调做好与各交易系统的对接,做好系统的安全保密,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交易现场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技术保障。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与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承建商签订《保密协议》,对系统开发、维护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提出严格的保密要求,确保投标人、供应商等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四条  从事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投标保证金管理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投标保证金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漏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管银行及系统承建商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经查实,将与其终止合作关系,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ggzy.hainan.gov.cn/ggzyjy/xwdt/002001/20251016/7bf2cf39-a53b-425c-82a0-c9f237f0d8d7.html )